《办法》中规定,校外午托机构食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同时,《办法》还强调,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等。并对食品处理和粗加工操作场所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