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定规矩
2011/6/30 20:11:18 来源:京江晚报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规范伙食费定价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了《镇江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幼儿园的伙食费管理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暂行办法》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了学生食堂的公益性质。学生食堂须坚持服务学生为宗旨,体现公益性质,遵循保本经营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改善学生伙食,超过3%的,须全额退还学生,不退还的,一经查出以价格违法所得论处。

  第二,对伙食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作了规定。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包伙的学生食堂应在学期前根据管辖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提高伙食费标准,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和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规范了食堂的成本构成。一是规定学生食堂的支出包括主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燃料费用、食堂员工工资、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和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二是强调食堂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基本设施建设中预算安排,不得将购置费及折旧计入学生食堂经营成本。三是针对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教师看护的实际,允许少量劳务补贴列入食堂人工成本,原则上每40名学生就餐可列支1名教师就餐费用。四是严禁学校用学生食堂的费用补助教职工伙食;严禁将教师生活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生伙食成本;严禁用学生食堂经营结余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贴、补贴,侵占学生利益。五是要求学生食堂的水、电、气与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分表计费,学校教育教学的其他水、电、气费用不得在食堂列支。

  第四,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的措施。强调学生食堂原则上不对外承包经营,已实行承包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实行零租金租赁食堂,学校不得收取承包方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承包经营者须相应降低伙食费收费标准或菜肴价格。学生食堂在自主经营模式基础上,逐步推广区域内教育部门集中配送的经营模式,确保运营成本降低。大宗原材料的采购要逐步实行招标采购、团体配送的方式, 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的原则,防止积压、霉变、过期和浪费。

  第五,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一是财务核算公示制度。要求学生食堂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每月结算一次,并公示收支情况。二是明码标价制度。要求食堂在醒目位置公示菜肴价格、伙食费收费标准等内容。三是经济救助制度。要求各学校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救助机制,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补助制度。四是强调就餐自愿原则。规定学生就餐遵循自愿原则,学校和食堂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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