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乙肝携带者小王与国内500强企业之一——— 保定长城汽车公司下属的保定长城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保定长城)签订劳动合同,并进入该公司工作。次年3月,保定长城在例行福利体检中,确定小王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
据原告起诉书,保定长城相关人员随后建议小王回家休息,小王予以拒绝。小王还被要求不能在公共食堂就餐,他解释乙肝携带者日常生活不会传染,吃饭也不会。但这个说法没有被保定长城所接受。随后,保定长城在没有告知小王的情况下销掉了他的饭卡,导致其无法在公司公共食堂用餐。
几天后,被告人力资源部经理正式通知原告下午不用再来上班,理由是:“跟公司的企业文化不符”。原告律师李方平说,所谓的“与企业文化不符”不仅包括小王不符合公司不录用乙肝携带者的规定,还有小王在被禁止在食堂用餐之后,不服从管理。
小王认为,保定长城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宪法》、《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他请求判令被告对歧视行为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其另行找工作的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3.5万元,同时支付本案诉讼费。
李方平介绍,自今年5月24日起,原告先后4次向法院递交诉状,终获受理。保定南市区法院起初要求原告修改诉状,去掉有关侵犯隐私权、人格权的诉讼请求,在与法院交涉多次之后,最终立案的诉讼请求中,仅保留了有关侵犯人格权的诉请。原被告双方将在8月11日之前互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