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建立有效的政府干预机制与多元规范体系
亟需建立有效的政府干预机制与多元规范体系
目前,针对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行为,已有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亦已有针对外卖平台的行政处罚案例,但相较于平台动辄百亿的佣金收入,数十万元的处罚金额明显缺乏力度,难以起到防范和纠正行为的作用。而且,由于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行为属于新兴商业模式带来的全新法律问题,国内尚未形成达成共识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各地监管部门和法院的认知也不统一,无法形成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判决和案例,因此,不管是监管部门的执法还是受害商户的维权,仍处于摸索阶段。
但是,在疫情的冲击下,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行为对于行业复苏的影响已经集中体现,商家的呼吁也越发强烈,在这一背景下,亟需有效的政府干预措施,为餐饮行业的复苏保驾护航,并在此基础之上建构多元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
外卖平台之所以能够大规模地要求商户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究其原因,是对于大多数商家及中小餐饮企业而言,外卖平台所掌握的资源以及在合作中所占据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这导致了餐饮企业如果被某家外卖平台所抛弃,会直接减少其在外卖环节的收入。而在疫情持续、商家越发依赖外卖的当下,外卖收入下降所带来的影响会更大,企业抱团维权的成本也更高。因此,多数情况下餐饮企业都会偏向接受平台的强势要求。
同时,“独家交易”行为的个案维权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外卖平台在运营中可能采取多种不明显的技术手段对商户进行限制,如在店铺搜索结果中降低其排名、人工降低店铺流量、重新设置店铺地理位置等。由于相关信息和数据都在平台系统内,并不透明,很多时候通过无法证明的算法等技术来实现,导致个案维权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
在疫情这一大背景下,这种平台和餐饮企业之前的不对等态势可能会进一步发展。为了缓解这种不平等的现状,政府有必要适当介入,拓宽监管手段,在行政处罚等传统手段之外,寻求更加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如与餐饮协会等行业组织合作,约谈存在问题的平台,要求外卖平台在出台和推行平台政策和规则体系的过程中,应当与行业相关利益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并将相关政策和合同条款报政府备案,以共同协商的方式,充分容纳和维护餐饮行业经营者及从业者的利益,并对外卖平台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此外,亦需要充分认识到,疫情期间集中爆发的外卖平台与餐饮企业的矛盾,是长期以来平台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和纠正的累积表现,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和相关主体的利益都造成损害,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法律体系进行各有侧重、协调配合的规范。
首先,对于餐饮外卖平台特定时间节点展开的突发性“独家交易”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违约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行为缺乏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如果外卖平台针对商户的行为展开强制性措施,则商户可以起诉或者投诉平台的行为违法违规,赋予商户对抗平台市场地位和“独家交易”行为的权利。
其次,积极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责任的条款,通过具体个案提炼“独家交易”行为模式的特点并作出评价,深入研究餐饮外卖平台与商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充分考虑现有市场格局下平台的市场地位和商家的依赖程度,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落实适用细则和标准。
再次,对于《反垄断法》在餐饮外卖平台领域的适用,需要进行针对该类型平台特点的规则和机制创新,特别是在地域市场界定上,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别确定和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在充分考虑外卖平台的特点后对市场进行准确的界定,并且对应地适当降低证明责任的门槛,增强《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和弹性,避免过高的适用成本使得《反垄断法》在互联网时代空转。
最后,针对层出不穷的外卖平台独家交易的新型表现形式,行政监管机关应当加强调研,特别是针对受影响商家及其经济后果展开研究;此外,还需要加强行政指导、约谈等快速、便捷的处理方式,要求平台披露独家协议相关信息、进而要求其对核心条款及对商家行为的约束机制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对于“独家交易”条款的时间长度进行限制,从而为进一步的评估和执法提供依据。